刘晓明律师亲办案例
亲办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方的答辩思路
来源:刘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1287

一、       原告读起诉状:

二、       被告答辩:

1、       原告所主张要求被告给付的10万元是质量保修金,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14620日所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五条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应当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质量保修书第二大条保修期条款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土建工程为1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及外墙防渗漏的法定最长保修期应为5年,土建工程属于基础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关于屋面防水及土建工程的保修期的约定无效,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长保修期计算。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工程结算书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2015512日,法定最长保修期还没届满。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10万元尾款(质保金)的条件没有成就。

2、       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所承建的被告的厂房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入住后不久就发现办公楼外墙渗漏导致内墙气泡,墙面脱落渗水严重;办公楼一楼及车间厂房地基下沉裂缝;车间墙体裂缝;室外雨水管脱。质量严重出现问题,为此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要求维修履行保修期的保修义务,但原告只是派人简单敷衍了事一下,没有能够解决产生的质量问题,没有尽到保修责任。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现在法定质量保修期没有过的情况下,并且在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不利于被告权益的维护。

3、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被告将保留对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追诉维权的权利。

三、       原告举证:

1、       协议书,证明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的约定

2、       结算书,证明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确认的最终工程款总金额。

3、       发票、汇款明细表,证明原告已开具总金额,已付款364.5万,还剩余10万尾款没付的事实。

被告质证:1)、针对第一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对此份协议说明一下,该份协议是后来双方为了方便开发票,将扬州某某有限公司加进来的补签的一份,事实上真实的完整的施工合同是2014620日所签订;2)、结算书没有异议;3)、发票、汇款明细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根据保修书约定,10万元属于质量保修金,还没有到给付的时机。

四、被告举证:

1、201462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完整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涉案工程约定工程保修期限及保证金的约定,及明确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归还。本案法定最长保修期5年还没有过,原告现主张给付余款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2、照片17张,证明本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原告没有尽到保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承担继续保修的责任。

五、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反驳:

六、法庭辩论:

原告: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到20161230日底付清余款,被告应当履行,已付款中还存在逾期问题。2、双方约定质保期已过,不存在无效的问题。3、保修期与保修金返还是两个不同概念,保修期法定,但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是可以自由约定的。4、关于维修问题被告在原告通知的情况下及时维修,没有不履行的问题。

被告

1、合同中约定到20161230日底付清余款是指除工程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金之外的款项结清,事实上被告已付清364.5万元,只剩余10万元的保修金没有付,其原因是法定保修期还没有过,被告给付剩余保修金的条件还没有成就。

2、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日内返还保修金。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看,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与保修期密不可分,即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4日内支付。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看,保修金是否返还取决于保修期是否届满。而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大条第1款中屋面防水2年,土建1年,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保修期的约定,并不能理解为2年、1年以后就应当返还保修金。虽然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保修期事关工程质量安全,当事人不能自行任意约定。保修期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主体和基础工程是合理使用年限。本案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大条第

1款中屋面防水2年,土建1年的保修期约定无效。本案因双方对所涉工程未依保修项目分项约定保修金数额及返还的期限,现该工程约定保修期项目的最后保修期5年尚未届满,故原告的主张的条件没有成就。

3、在保修期内本案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尤其是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涉案工程是被告办公及生产厂房,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现主体基础出现严重问题,还需要原告及时维修、另外墙渗漏导致内墙气泡渗水,墙体脱落任然需要及时处理等,在对涉案工程上述问题没有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做到应尽的保修义务,而涉诉工程到本案一审直到今日法庭调查为止已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支持返还质保金,会因质量维修推诿致使被告的利益受损,也会使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无法落实。返还全部保修金将使上述安全隐患的消除和工程的质保失去了保障。

4、针对原告作为承包人对所涉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将保留追诉的权利

5、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刘晓明律师

2018年4月27日


本案最终双方调解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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